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3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上诉人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尔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尔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