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333号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经开区新世纪纸品经营部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经开区新世纪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经开区新世纪纸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