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45号原告:方宗滕,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舒源。
原告方宗滕与被告兰溪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方宗滕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宗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宗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宗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