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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颍上县雀友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颍上县雀友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颍上县雀友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3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士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雀友麻将机店。

经营者:郭保,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县雀友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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