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执429号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城区启航食品商行、李松周、康闪闪: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中区城区启航食品商行、李松周、康闪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吴中区城区启航食品商行、李松周、康闪闪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中区城区启航食品商行、李松周、康闪闪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缴纳执行费950元,本院强制扣划银行存款70000元并退款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