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1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彩霞文体店,住所地胶州市向阳市场M109号。
经营者:王金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彩霞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被告胶州市彩霞文体店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