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号原告: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强,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女,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市泰昌专利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德昌,负责人。
被告:姚德昌,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马晶堂,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高军宝,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昌专利事务所、姚德昌、马晶堂、高军宝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0元,减半收取计15470元,由原告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