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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1166号
案件名称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审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809室。

法定代表人罗旭。

原审被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镇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旭。

上诉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

原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上诉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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