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150号原告: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汪辉君。
本院在受理原告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堂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