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2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人购日用品商行,住所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路新安里菜市场3区。
经营者:张慧林。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人购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