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2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百汇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姚家老屋村。
法定代表人:张敬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百汇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