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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54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5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姜新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二审调查,庭后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销售了侵犯被上诉人第3192360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辩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明的“caifuBolon”系合法取得注册的商标,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侵权遭受损失及上诉人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综合考虑被上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视界眼镜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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