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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亿平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1995号
案件名称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亿平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亿平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995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米兰20123卡多尔纳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奥斯尼.斯蒂凡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广州亿平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官禄市场粮仓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申贤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亿平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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