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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A座8LM。

法定代表人:李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洋,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九区宝民一路广场大厦11楼111。

法定代表人:徐铸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启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方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7.5元,由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黄 瑜 瑜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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