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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997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青白江万象鑫建材量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9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八万村。

法定代表人:黄良顺。

被告:青白江万象鑫建材量贩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龙国际建材城1期5区*幢***********号。

经营者:邵聪平。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青白江万象鑫建材量贩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青白江万象鑫建材量贩超市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自愿撤回对被告玉环县瀚海阀门有限公司、青白江万象鑫建材量贩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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