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74号申请人: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H。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晟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399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B。
法定代表人:邵连勋。
被申请人:邵连勋,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人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晟诺家具有限公司、邵连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晟诺家具有限公司、邵连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青岛晟诺家具有限公司、邵连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