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雁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馨盈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