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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联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联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万联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联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东侧都会100���厦B座12W。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联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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