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泽鲁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供销大厦。
经营者:李东才,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泽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