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丰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丰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丰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873号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丰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系该司员工。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丰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2.5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4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087.5元予以退还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