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49号之二原告:陈颖姿,女,身份证住址:台北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工业区5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C。
法定代表人:杨燕琼。
委托代理人:张金芝,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颖姿与被告深圳市三佐一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1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陈颖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颖姿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颖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陈颖姿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张 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