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54号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和路288号4#厂房一至三层B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兹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明,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村市良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龚俊,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总经理。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