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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奇昌盛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400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奇昌盛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飞奇昌盛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0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奇昌盛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号。

经营者:王志春,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满,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奇昌盛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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