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92号原告:周灵慧,女,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博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白洋工业区(孵化小区)。
法定代表人:颜平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周灵慧与被告武义博朗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周灵慧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灵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灵慧负担。
原告周灵慧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