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51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1-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杨洪梅,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华奢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边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B450号。
经营者:庞颖敏,女,1986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华奢家居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被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华奢家居用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