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346号罪犯杨海涛,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省涞水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杨海涛及同案被告人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涛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月15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
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