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72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D楼143室、144室、145室(1-2层)。
法定代表人:陈长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