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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7789号
案件名称任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789号原告:任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杰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任杰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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