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11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负责人:陈伟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施春洪,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审孔玮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44元,退回其3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