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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11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负责人:陈伟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施春洪,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康区城市管理局、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审孔玮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44元,退回其3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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