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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与拉菲城堡(深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纳菲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终2087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与拉菲城堡(深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纳菲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菲城堡(深圳)酒业有限公司,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纳菲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菲城堡(深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永通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娜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A栋3312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原审被告):河南纳菲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昆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拉菲城堡(深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纳菲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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