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13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陈加成,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站前五金商场B区**号。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陈加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