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95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张芝山镇健康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健康路西首。
经营者:姚明,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张芝山镇健康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