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43号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上丰花园1栋1703。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琭,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馥溪,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馥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97.95元,退还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