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聚润副食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和成***号商铺。
经营者:张文育,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聚润副食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聚润副食商店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聚润副食商店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聚润副食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