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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陈玲等与深圳市福田区拓达伟业电子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71号
案件名称刘春、陈玲等与深圳市福田区拓达伟业电子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春,陈玲,深圳市福田区拓达伟业电子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71号原告:刘春,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原告:陈玲,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拓达伟业电子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经营者:林喜荣,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陈玲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拓达伟业电子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91××××.7、专利名称为“手机充电插头连接器”】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陈玲于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陈玲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陈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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