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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等与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309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等与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098号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120房。

法定代表人:李坚。

原告: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沈宁一。

原告:TIANHAILACEUSAINC,住所地NewYork,NY,10016,UnitedStates。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旧机场云霄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

被告: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3号负一层N区自编1142。

法定代表人:梁小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诉被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撤回对被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月尚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TIANHAILACEUSA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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