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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初88号 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爱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文洲。

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以拍照、录像、制作笔录方法,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的铜陵有色铜冶炼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奥炉改造工程”-熔炼主厂房(及部分附属厂房)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被诉侵权(侵犯专利号为ZL20112014××××.6的专利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以拍照、录像、制作笔录方法,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的铜陵有色铜冶炼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奥炉改造工程”-熔炼主厂房(及部分附属厂房)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徐胡龙 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款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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