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柏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8××××.2)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8.99元,减半收取计4444.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