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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0刑初345号
案件名称赵丽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丽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3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丽丽,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胶州市,暂住湖北省武汉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丽丽自2014年12月起,利用其暂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广益天下A栋305室作为经营地,通过其注册的“赵丽丽1127”淘宝账户开设名为“骏天马劳保防护”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3M品牌口罩、过滤棉等商品,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30日上午,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赵丽丽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3M品牌口罩、过滤棉等商品共计1430件。

案发后,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间,掌柜名为“赵丽丽1127”的淘宝网店扣除刷单等金额后已销售假冒3M品牌商品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63,118.37元,查获的待销售假冒3M品牌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67元。

审理中,被告人赵丽丽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丽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3M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和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公证书、鉴定书等,证人冷某的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淘宝交易网页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用户名“赵丽丽1127”的淘宝账户交易记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赵丽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丽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丽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丽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丽丽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丽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赵丽丽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丽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二台等均予以没收。

赵丽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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