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87号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安永海,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普芳,职务:公司监事。
被告王玲,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关振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代表人张勇,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
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