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62号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国货商厦417室。
法定代表人:陈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腊梅,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腊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