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1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莒客隆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县莒竹线兰家官庄村,经营者张桂楼,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4********。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莒客隆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莒客隆综合商店已达成和解,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