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9208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W1T64AG华伦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NicholasGawne。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摄政大街林恩府525房间。
法定代表人NicholasGawne。
被告黄璐,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