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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5民初7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永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夷陵区永安大药房,经营者易翠兰,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罗河路(牡丹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经营者易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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