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369号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世纪缘酿酒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机场东首。
经营者:张跃林。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世纪缘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5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