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140号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14568822。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欣佑工贸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南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QWEC97D。
经营者:王守亮。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欣佑工贸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