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