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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345号
案件名称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1幢3层3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国,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东街中苑商住楼*号楼*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121幢1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吴双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国,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因与被上诉人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以已经与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在本案审理期间与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义乌流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准许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撤回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保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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