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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誉峰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7511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誉峰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誉峰箱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51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誉峰箱包厂。

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号。

经营者:何金宝,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誉峰箱包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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