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0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常,吴雪山,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鲁班路育红重汽厂内。
负责人赵雪豪,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